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长隆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9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拉孜县曲下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长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西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西藏富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长隆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长隆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足额冻结,案外人***、***对该存款的冻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暂不宜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邑县晋原镇**203号*楼(监证0**0801)、附0号*楼(监证0**35)房产,因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