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才诉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11民初191号
原告:**才,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天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总经理。
原告**才诉被告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瑞克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瑞克公司给付医疗费13709.61元、护理费169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要求安瑞克公司给付二次治疗费20000元、误工费14400元、鉴定费1900元、鉴定需要X光片费用139.44元、十级伤残一次性补助50400元,合计94640.53元;3.安瑞克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安瑞克公司雇佣**才在安瑞克公司锅炉房做装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才只出劳务;所有工程材料、用水用电等均由安瑞克公司负责;工程进度由安瑞克公司安排,人员受安瑞克公司管理,工资由安瑞克公司直接支付给**才。2016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才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被送往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入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左手拇指部分离断伤、左第1掌骨头骨缺损、左拇指近节指骨底部软骨缺损、左拇长、短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左大鱼际肌开放性部分断裂、左手拇指皮肤裂伤等病症。现已出院,在家休养、用药用针,等待二次手术置入人工关节。出现事故后**才多次找到安瑞克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安瑞克公司拒绝赔偿。**才认为受安瑞克公司雇佣为其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理应得到合理赔偿。无奈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才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安瑞克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安瑞克公司锅炉房需要装修,与**才等人口头约定由**才等人出劳务,安瑞克公司负责工程材料、用水用电等,根据安瑞克公司指示和要求进行装修。2016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才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左手受伤,当日被送往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入院治疗14天,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天数为14天,出院诊断为:1.左手拇指部分离断伤;2.左第1掌骨头骨缺损;3.左拇指近节指骨底部软骨缺损;4.左拇长、短伸肌腱开放性断裂;5.左大鱼际肌开放性部分断裂;6.左手拇指皮肤裂伤。医生出院意见:1.继续抗炎、活血对症治疗;2.继续石膏外固定;3.定期复查,择期行掌指关节置换治疗;4.变化随诊。安瑞克公司给付**才等人报酬共计3000元。截至起诉时,**才共支付门诊治疗花费8元、住院治疗花费12658.61元、医药费1043元,共计13709.61元。
在审理过程中,**才对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误工时间申请了鉴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2017年3月9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博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才,左手拇指部分离断伤,左第1掌骨头骨缺损,左拇指近节指骨基底部软骨缺损,左拇长、短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左大鱼际肌开放性部分断裂,左手拇指皮肤裂伤,并行左手外伤清创+左第1掌骨骨折内固定+肌腱探查修复术。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僵直。评定拾级残。其误工损失日自伤后时始60日。可行左手拇指掌指关节置换术,其医疗费用可按目前医疗费用标准予以支持(2万元人民币)。**才支付鉴定费1900元,因鉴定需要花费X光片检查费139.44元。
另**才户口为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羊依山村李油房屯农业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病历、病情介绍书、诊断书、护理证明、医药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用表、司法鉴定书、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人出庭证言。
本院认为:**才等人系在安瑞克公司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工程材料、用水用电等均由安瑞克公司提供,安瑞克公司依约支付报酬,当事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才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1.医疗费,门诊治疗花费8元、住院治疗花费12658.61元、医药费1043元、经鉴定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合计33709.61元,予以支持;2.护理费,住院病例记载二级护理14天,按照吉林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中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行业标准计算,计1691.48元(120.82×14),予以支持;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日按照吉林省住院伙食补助标准100元给付,**才共住院14天,计1400元(100×14),予以支持;4.误工费,**才为农业户口,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日工资以240元标准计算的主张,故其误工费的计算应依照吉林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中01lydyh01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01lydyh01标准保护为宜,经鉴定误工损失日为60天,计6837.6元(113.96×60);5.伤残赔偿金,经鉴定**才为拾级伤残,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和工作情况,故其诉请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应使用农村标准,计22652.34元(11326.17×10%×20);6.交通费,**才在住院、出院回家均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综合考虑,本院认为交通费200元为宜;7.鉴定费1900元及鉴定检查费用139.44元,合计2039.44元,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合计68530.47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才医疗费33709.61元、护理费1691.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6837.6元、伤残赔偿金22652.34元、鉴定费用2039.4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8530.47元;
二、驳回**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才负担326.4元,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琳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