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1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泽,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雨洛
审 判 员 赵希洋
审 判 员 陆海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文婷
书 记 员 白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