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81民初2663号
原告:安达市成德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投资人:***。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市安瑞克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市安瑞克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安达市成德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吉林市安瑞克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安瑞克供热有限公司、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成德物资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达市成德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