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路艳山与巴图白拉、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526民初2413号
原告路艳山,男,35岁,1982年12月5日,汉族,地址:朝阳县,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通辽,
路艳山诉****、***、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艳山诉称,。
被告****、***、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心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