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2321号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海花园东门4号楼4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绿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