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1312号
申请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之纯,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经理。
被申请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诉被告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标准农田(哈达图十一队)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15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118763012875663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标准农田(哈达图十一队)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15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善昌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