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申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北方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审被告:郑坤,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审被告:白海波,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审被告:洪海,男,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审被告:韩淑梅,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再审申请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坤、白海波、洪海、韩淑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内07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克什***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郑坤等人因虚假诉讼罪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梅
审判员 杜 勇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雨薇
书记员 珊 丹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