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春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415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延成、衣冰新,辽宁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宁方翌,男,汉族,200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宁紫恩,女,汉族,2017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理人:***,系其母亲。
被告:宁春韶,男,汉族,1946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高淑香,女,汉族,1946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第三人:黑龙江省春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9公里处闫家岗农场场部二委9号楼三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91902865W。
法定代表人:王艳亮,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洛奇,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第三人:孙伟,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与被告***、宁方翌、宁紫恩、宁春韶、高淑香、第三人黑龙江省春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奇、孙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8250元。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夏洪祥人民陪审员王锦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春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