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5867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向***。
经营者:***,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25号2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