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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5867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向***。 经营者:***,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3525号24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顺发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