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32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永胜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存,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永胜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新280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永胜砖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990,489.6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1,0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完成发放。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永胜砖厂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3年1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1,05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库尔勒市永胜砖厂享有989,439.67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玉 素 甫 米 吉 提
审判员 胡 建 杰
审判员 **热木江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