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某某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执异2号 异议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3221MA77RQ1XOG。 法定代表人:徐海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889029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1MA777QT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机构作出的(2022)新3221执93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异议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参加了听证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未出席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2)新3221执933号执行裁定书;2.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4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8046.37元的强制执行申请;3.解除对被执行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一、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我公司已完全履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现双方对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否成就以及违约程度等事实均有争议的情况下,贵院执行部门未经司法审判确认程序,仅根据顺德工程公司单方认为的违约,对我公司直接执行违约金4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8046.37元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本案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存在逾期支付款项事实,该事实涉及到我公司的重大利益调整。而我公司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顺德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加以认定,则缺乏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本案违约金争议应当由顺德工程公司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四通公司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四通公司逾期付款金额为150万元,按照调解书内容,四通公司应当承担30%即45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调解书中还约定,案件受理费8046.37元由四通公司承担,但至今四通公司还未将该款项支付给答辩人。四通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和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答辩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四通公司陈述答辩人未按照调解书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解书第五条规定答辩人是有义务配合四通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提供项目施工资料。答辩人只是配合义务,四通公司在提交执行异议书之前未明确开票的具体金额,甚至现在还未向答辩人明确接收开具发票的主体,关于四通公司称是否违约属于实体权利,建议通过另诉方式解决的问题。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原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和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新3221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核实,被告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为2,000,000元(该款项已经扣除***欠付被告公司商混款109,350元、***向被告公司的借款10,000元、检测费63,084.24元);二、被告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新市区支行的65001705200052503508银行帐户支付1,000,000元,剩余款项1,0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三、被告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若被告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将承担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五、原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义务配合被告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田县金**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资料。”后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支付了100万元,在2022年4月29日支付了500,000元,在2022年5月12日支付了500,000元。 本院认为,(2022)新3221执93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期偿付各笔款项的期限,并确定了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调解书生效后,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三笔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第一笔及第三笔款项均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当承担未按期履行的后果即违约金450,000元,本院认为,第一笔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撤回但是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放弃对第一期逾期违约金30万元的执行权利,而法律并未规定撤回执行后不得再次申请执行,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到第二期款项支付时(2022年4月30日),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又未支付,故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第一笔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第二笔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次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超过第一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现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客观存在。综上,本院认为异议人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田县四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吐 热 尼  沙 玉 荪 审判员 木和塔尔 麦 提图尔荪 审判员 **** 古 丽帕塔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尕尔阿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