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5民初1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提坎墩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4.56元,减半收取计2,58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爱 民
审 判 员 古丽拉尔·***
人民陪审员 ***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亚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