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盛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81民初1029号
原告: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前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5GKEM8R。
法定代表人:谢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敏,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83274。
法定代表人:龚端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亮,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九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敏,被告**、金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货款552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盛九公司申请追加金旺公司为被告,要求金旺公司对被告**、***拖欠的货款469664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同意追加金旺公司为被告。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承接宁冈中学教师福利房和龙市福利中心工地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各型混凝土,原告依约提供。供货完毕后,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其中宁冈中学教师福利房项目82920元未支付,龙市福利中心工地工程469664元未支付。其中龙市福利中心工地工程,被告**系挂靠被告金旺公司承接的工程。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和2月2日、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尚欠552584元未予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与原告没有明确对账,是原告硬要我写下欠条。我老婆***对我的工程并不知情,也没有管理过我的工程,我的钱也没有给过家里,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2018年5月23日我有打了一笔15万元的款给原告。宁冈中学教师福利房项目与被告金旺公司无关,我只是挂靠金旺公司搞了龙市福利中心工地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与我无关,不是我搞的。
被告金旺公司辩称:宁冈中学教师福利房项目与我公司无关,被告**的龙市福利中心工地一期工程是挂靠我公司,我公司就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期工程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不就当承担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2、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2月2日关于欠到***凝土公司宁冈教师周转房购货款82920元的欠条和保证书、3、2019年2月3日欠到***凝土公司龙市福利中心工程混凝土款469664元的保证书、4、井冈山市民政局与被告金旺公司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与金旺公司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被告**及金旺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宁冈教师福利房建设工地工程中,向原告购买混凝土,至2019年2月2日,尚欠82920元购货款未支付,并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2019年2月3日支付,如逾期则从2018年1月1日起向原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11月26日被告**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挂靠在金旺公司,承接龙市福利中心工程中,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工程于2017年底完工,至2019年2月3日,尚欠原告购货款469664元未付,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4个月内归还,逾期则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支付购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保证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其中欠条和保证书对所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就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旺公司作为被告**的施工被挂靠单位,应当对龙市福利中心工程中的购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以上工程所欠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建宁冈教师福利房所欠原告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购货款82920元,并按月息2%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支付承建龙市福利中心工程所欠原告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购货款469664元,并按月息2%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6.73元,减半收取6033.37元,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被告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