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某某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前山组,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60881MA35GKEM8R。
法定代表人:谢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9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83274。
法定代表人:龚端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袁湖,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6966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92100.87元,剩余50000元未执行到位。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8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宝飞
审 判 员  汪金勇
人民陪审员  赵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