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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1600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L26913185G。
经营者:王向阳,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仓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83274。
法定代表人:龚端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现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肖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