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83274。
法定代表人:龚端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亮,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井冈山市民政局,住,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瑞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81014813379G。
负责人:刘韶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袁湖,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民政局、袁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1.32元,减半收取3665.6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雪梅
审 判 员  彭 丽
人民陪审员  刘绍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昭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