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566号

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宇石,总经理。

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3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大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宣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