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566号
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宇石,总经理。
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3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余杭索利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大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宣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