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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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3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宝奎,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金宝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