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凌云、徐红,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被申请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div>
法定代表人:洪德权。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291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29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翔
书 记 员  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