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39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176054元(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4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止,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4800元,支付财产保全费299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了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及房产。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周曹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