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00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凯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丁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陆财良。
原告***与被告***、被告浙江**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中凯体育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宣雅萍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