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905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新大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190285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3号楼12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6968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民90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省龙岩市航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