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679号
原告: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连城工业园区工业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8498834P。
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梅,女,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远藩,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3号楼12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6968X5。
法定代表人:黄登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楚,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梅、童远藩,被告新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越公司支付给万恒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99995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日,万恒公司与新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恒公司将位于连城县楼工程发包给新越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了工期、价款、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2013年8月21日,双方还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负责保修由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消防工程保修期为2年……。工程在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方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金从质保金内扣除,保修金不够扣除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债。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质保金额为162960元,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返还50%,另外50%在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保金。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后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23日开工,于2015年1月29日竣工,有关单位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并进入保修期。然而,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案工程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在保修期内几十处存在墙皮大面积脱落和严重渗漏等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正常使用办公楼和住宿楼。为此,万恒公司于2015年底开始多次要求新越公司对此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至合格状态。然而,新越公司均不履行整改保修义务。因为新越公司在涉案工程履行中不但存在严重延迟工期的情形,又拒不履行对存在质量的工程进行修理的义务,据此,万恒公司未支付工程尾款。新越公司于2018年间提起工程款诉讼,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2108号判决返还新越公司50%保修金81480元,另外50%质保金待工程保修后另行计算。另外(2018)闽0825民初2186号判决称扣下的新越公司81480元作为保修费用,在此范围内实行多还少补,若有争议双方均可另行主张。因为涉案工程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的外墙面多处裂缝和大面积渗水,加上墙皮空鼓脱落,无法正常使用。为此,万恒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10日又多次致保修告知函于新越公司,但新越公司均拒绝收函,更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为此,2019年6月10日万恒公司邀请连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建省唯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州昌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方面进行评估,对需要保修的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并形成修理施工的处理意见,并于2019年6月15日委托福建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需要保修的工程进行预算为造价181475元。2019年10月1日,万恒公司因无法要求新越公司进行整改修理,只好将需修理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外墙渗水修缮工程交由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花去费用181475元。综上所述,万恒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新越公司有义务对涉案的工程办公楼和宿舍楼的质量缺陷墙皮大面积渗水、脱落进行修理,承包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万恒公司有权委托其他人进行修缮,而由新越公司依约承担质量保修费用。本案新越公司的保修金目前只存在81480元,而万恒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为181475元,对抵后新越公司还应承担支付99995元保修金。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万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越公司辩称,1.建设工程竣工进入保修期后,承包人需要在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承担保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进行维修。自行保修要求:确实有发生需要保修的情况,并且在保修范围内、达到保修要求、在保修期内委托他人维修的双方需要签订合同、维修后需要经过发包人验收合格等。本案万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恒公司可以自行保修,万恒公司也没有通知新越公司需要保修;2.万恒公司的很多项目不在保修期内;3.承包人自始至终没有不履行保修义务;4.万恒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万恒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保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0日,万恒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新越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恒公司将位于连城县楼工程发包给新越公司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式、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8月21日,新越公司与万恒公司就讼争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负责保修由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消防工程保修期为2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够扣除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方追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金额为162960元,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返还保修金额50%,另外的50%在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讼争工程于2013年9月23日开工,于2015年1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进入保修期。2018年9月13日,万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越公司对讼争工程存在渗漏和墙皮脱落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保修直到合格为止,因万恒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工程保修需要的具体费用,本院经审理后扣取了新越公司质量保修金81,480元作为保修费用,对于工程质量维修问题双方可在此保修金范围内实行多还少补处理,若仍有争议,双方均可另行起诉。2019年5月13日,万恒公司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告知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后,屋面和外墙均有发现严重渗漏问题,以及卫生间部分渗漏,请新越公司在收到此函起7日内安排人员到万恒公司接洽保修事宜,若新越公司不能按照要求马上进行有效的保修施工,影响正常使用,万恒公司将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新越公司若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进行维修,万恒公司可委托其他人员进行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相应扣除,保修金不够扣除的,万恒公司有权向承包人追债。万恒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1日两次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登河寄送前述告知函,但因收件人在外地、收件人拒收等原因未投递成功。庭审过程中,万恒公司当庭打开2019年5月21日未投递成功的快递,快递里面装有前述告知函一份。2019年6月10日,万恒公司与连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唯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讼争工程的设计单位)、福州昌和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讼争工程的监理单位)在万恒公司开会,形成关于讼争工程外墙渗水施工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2019年6月15日,福建筑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讼争工程的外墙修缮工程出具《工程预算书》,讼争工程的外墙修缮工程造价为181,475元。2019年10月1日,万恒公司与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恒公司将讼争工程的外墙渗水修缮工程发包给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181,475元。2019年12月30日,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万恒公司出具金额为181,475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万恒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告知函》、EMS邮政特快专递单、《会议纪要》、《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等证据以及万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梅、童远藩,新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在法庭上的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越公司与万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讼争工程自2015年1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万恒公司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屋面、外墙渗漏等质量问题,新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新越公司在知道讼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屋面、外墙渗漏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承担保修责任,且对万恒公司两次寄送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告知函》不予签收,为此,万恒公司与连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讼争工程的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讼争工程外墙渗水施工形成《会议纪要》后,委托案外人福建筑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讼争工程的外墙修缮工程造价进行预算,并根据预算造价将讼争工程的外墙渗水修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为此支出费用181,475元。依据合同约定,万恒公司在新越公司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案外人进行修理,保修费用应由新越公司承担。讼争工程只扣取了81,480元质量保修金作为保修费用,因此,新越公司还应向万恒公司支付保修费99,995元(181,475元-81,480元)。万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越公司提出万恒公司未通知其讼争工程需要保修,万恒公司不可以自行保修,且万恒公司夸大了保修范围的辩解,本院认为,万恒公司在2018年时就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新越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且新越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知道讼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新越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保修义务,万恒公司在此情况下将需要保修的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符合合同约定。新越公司认为万恒公司夸大保修范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新越公司在庭审时对维修费用提出鉴定问题,由于新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提出鉴定时工程已经保修完工,鉴定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保修费99,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80元,减半收取1,149.9元,由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春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小琴
代理书记员 吴俊杰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