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执1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连城工业园区工业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8498834P。
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3号楼12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6968X5。
法定代表人:黄登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恒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尚余一项行为标的义务需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本院作出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正积极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5执1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林隆军
审 判 员 吴 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饶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