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324号之一
原告:***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美村隔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38007388。
法定代表人:苏太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春,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百花金城3号楼12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6968X5。
法定代表人:黄登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峰,男。
原告***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福建省新越建工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为589元,由***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婷(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