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360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