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360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