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新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新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南环路木材市场西临。 法定代表人:袁淑月。 被执行人: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道无名 ***。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1609xxxxxx5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3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