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1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新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
南环路木材市场西临。
法定代表人:袁淑月。
被执行人: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郓城县***道无名
***。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金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1609xxxxxx5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3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