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463号
原告: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村段268号附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西门街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郑州欧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