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珂达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与南京珂达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4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珂达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8号金轮国际广场1720室。
法定代表人孙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恒翼,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锁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天明、彭菁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珂达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达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固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4月10日,万固公司、珂达能公司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扬州皇冠假日酒店电梯井道整改合同,合同约定珂达能公司委托万固公司按迅达电梯图安装及土建受力安全的要求进行井道整改至符合建设方(包括设计院)认可确认,迅达电梯厂家和扬州技监局验收。合同总价为32万元,珂达能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付60%即19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获取合格证后7日内付40%即128000元。如不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万固公司按约履行了整改义务,但珂达能公司尚欠价款128000元至今未付。为此,万固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判决珂达能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28000元,承担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损失,超出38400元部分予以放弃;本案诉讼费由珂达能公司承担。
珂达能公司一审辩称:一、电梯井道整改合同属无效合同。电梯井道整改是对建筑物本身的一种改造,属土建施工工程,而万固公司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讼争合同属无效合同。二、涉案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万固公司整改工程完成后自行安装,在安装前未获得建设方、设计院及珂达能公司的验收。三、万固公司为了获取暴利,采取了极不诚信的手段,故意夸大井道建筑物瑕疵,要求珂达能公司按万固公司出具的报价清单所列项目委托其对井道进行大规模的整改,而在实际整改中万固公司仅进行了轻微的修整,严重虚报工作量和材料数量,珂达能公司支付的款项早已超出了万固公司实际工作量。四、即使认定井道整改合同有效,万固公司也未按报价单所列明项目进行整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报价单相差极大,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价款。综上,我们认为应当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再结算工程款。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投资设立扬州皇冠假日酒店,泰达公司与珂达能公司签订了一份《皇冠假日酒店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珂达能公司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又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迅达公司南京分公司又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万固公司。万固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井道不符合安装条件。2013年4月10日,万固公司、珂达能公司及迅达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井道整改合同,合同中约定:鉴于扬州皇冠假日酒店所有安装迅达电梯的井道,目前其土建条件不能完全满足迅达电梯的安装、迅达厂家及技监局的验收,存在部分偏差,现甲方(即珂达能公司)委托乙方(即万固公司)按迅达电梯图安装及土建受力安全的要求进行井道整改至符合建设方认可、建设方设计院确认、满足迅达电梯安装、迅达电梯厂家和扬州技监局验收合格的条件。附迅达电梯图(略)。整改内容如下:1、机房搁机梁预留孔开凿,预埋铁板或加槽钢,7台。2、井道顶部起吊钩制作,按照图纸须有3个起吊点,加槽钢,图纸见附图,7台。3、通风孔的整改,按图纸必须要300×300mm的洞,8台。4、井道圈梁支架有8档(主副导轨)没有按照图纸要求来预留,先加槽钢,54档。5、每台井道电梯部分地坎到电梯上坎距离大于500mm,部分层站门前到墙垂直度大于150mm,故按验收要求进行封闭,14台。6、已安装做好的电梯,门上坎和地坎由于强度不够需要加固,5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同总价格为32万元。以上价格包含整改所需材料采购费、材料运输费、施工工时费、施工风险金、乙方管理费、开票税金及合理利润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192000元,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建筑业安装发票。工程结束电梯验收合格获取合格证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128000元,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建筑业安装发票。乙方责任和义务:乙方确保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电梯井道的整改工作以达到通过电梯厂家验收及当地技监局验收并获得电梯使用合格证交付建设方使用的工作。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万固公司对电梯井道进行整改,并进行电梯安装。2013年10月25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万固公司所有安装的电梯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全部合格。嗣后,由于珂达能公司未给付万固公司全部合同价款,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珂达能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4日重新立案审理。
一审庭审中,珂达能公司确定电梯交付的时间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日期,并承认在正常情况下电梯一直在使用。同时认为,万固公司没有按报价单中所列的项目完成整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仅为25000元。对此,珂达能公司提供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的总金额为32万元)、自行制作工作量清单、照片若干张。
一审中万固公司认为,珂达能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是万固公司在整改后与珂达能公司结算时,珂达能公司要求万固公司按合同价格所做的报价单,而不是签订整改合同时的报价单;对珂达能公司自行制作的工作量清单、照片不认可。井道经过万固公司的整改之后,安装了电梯,电梯也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能够说明万固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整改义务。
万固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11月7日向珂达能公司开具金额192000元和128000元的发票,并承认已收到珂达能公司支付的192000元。而珂达能公司承认收到万固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并承认直接支付给万固公司192000元,但认为其还为万固公司代付租金12000元,要求从万固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而万固公司对于珂达能公司所称的代付款不予认可,珂达能公司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万固公司、珂达能公司及迅达公司南京分公司三方签订的电梯井道整改合同属承揽合同性质,且该合同合法有效。珂达能公司认为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固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应属无效的抗辩理不能成立。虽然万固公司没有提供由建设方认可、建设方设计院确认、迅达公司验收的已完成井道整改的书面证据,但万固公司、珂达能公司及迅达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对井道整改符合电梯安装条件,电梯安装后经技监部门验收合格,现万固公司所有安装的电梯经技监部门验收全部合格,并且珂达能公司也认可电梯一直在使用,因此,应当认定万固公司已按整改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整改义务。珂达能公司以自行制作的工作量清单,认为万固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该院不予采纳。万固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付款条件已成就,珂达能公司应按约向万固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32万元,现珂达能公司仅支付192000元,尚欠128000元,应当立即支付。珂达能公司称其为万固公司垫付租金12000元,要求在承揽价款中扣除,但珂达能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由于珂达能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万固公司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损失,未超过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判决:珂达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固公司支付价款128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结欠的价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损失,限额不超过38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8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4998元,由珂达能公司负担。
上诉人珂达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事实查明不清。1、本案涉及电梯改造,而电梯井道显然属于建筑物,对建筑的改造整改显然应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并且一审中万固公司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改造涉及建筑物承重开凿、安装等施工,这种针对建筑物本体的改造,依法应当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主体承担,但原审法院并未查明。2、合同中对被上诉人的若干合同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审判决书的事实查明部分也作了列举,而原审法院却回避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进而认定合同履行完毕,是错误的。3、原审故意掩盖了被上诉人未按合同履行施工工作的事实。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相应的工作量,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在案涉工程中的工作量进行鉴定,亦未获准许。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本案所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即使非要认定合同有效,那么也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合同约定,根据承揽方最终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款。
二审中,被上诉人万固公司辩称:一、本案涉及电梯井道整改,是针对后期的电梯安装工程所进行的一项前期修整工作,其目的是使井道环境能够满足电梯的安装要求,其内容是对井道进行加固,对井道壁进行修整。该整改工作不涉及对井道本身结构的改造。上诉人认为电梯井道整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应向法庭提供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是要求法院查阅参考法律或者建筑规范。二、根据本案涉及的电梯井道整改合同所载明的内容,在合同的首页第一段就已明确本合同的目的和任务,因井道环境存在部分偏差不能完全满足迅达电梯的安装、迅达厂家及技监局的验收,故而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进行整改至符合建设方许可、建设方设计院确认,满足迅达电梯安装、迅达电梯厂家和扬州技监局验收合格的条件。上诉人所称电梯安装与井道整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的工作是错误的,只有整改到位,才可能安装出合格的电梯。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故意虚构夸大电梯井道土建施工瑕疵,诱骗上诉人签订整改合同,对于这一上诉人理由,上诉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上诉人并非一家独大,掌握充分的话语权与领导权,作为合同的双方,合同的签订是根据双方的合意以及不断的磋商达成的,上诉人作为一家正规的专业的有规模的单位,对于电梯井道到底适不适合电梯安装不能说不知,在合同签订初未提起该异议,而在合同履行完毕结算之时以该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违商业诚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万固公司是否具备对案涉电梯井道进行整改的资质?2、万固公司对案涉电梯井道整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万固公司对案涉电梯井道整改的价款应为多少?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对电梯井道整改是否应由具备土建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万固公司主张不需要专门的资质,因为只是对井道进行修整。珂达能公司主张需要专门的资质,因为已经涉及土建施工。本院认为,第一,对电梯井道在安装电梯前进行更加适合电梯安装的整改,不属于有明文规定的需要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项目,珂达能公司也未提交依据证明有明文规定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第二,在没有明文规定电梯安装前对电梯的井道进行符合安装条件的整改需要专门的资质的情况下,从案涉井道整改的具体内容来看,无法明确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地得出需要专门的资质。故对上诉人珂达能公司上诉称案涉井道整改需要专门的资质,万固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案涉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2,万固公司提交了案涉电梯经技监部门验收全部合格的依据,且珂达能公司也认可案涉电梯一直在正常使用。故可以认定万固公司已如约履行了电梯井道整改义务。上诉人珂达能公司上诉称安装好的电梯经技监部门验收全部合格不能证明井道整改已经合格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3,由于双方在案涉电梯井道整改合同中约定了电梯井道整改的价格为32万元,双方对前述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在珂达能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前述合同无效或者存在可撤销的事实的情况下,应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案涉电梯井道整改的价款。珂达能公司上诉称案涉电梯井道整改的工程量小于约定的工程量,价款应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观点的无法律依据。相应地,珂达能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待另案查明了案涉电梯井道整改工作量后再行审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上诉人珂达能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梅
审 判 员  潘慧勇
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