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056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3056号
原告: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金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海州区政府**div>
法定代表人:顾欣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金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24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顺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永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兴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