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传某、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镇北槐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698412049A。
法定代表人:徐某,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4629元、负担执行费1919元,合计1365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4629元、负担执行费1919元,合计136548元;
二、如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65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光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