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6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玲,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中,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国利,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镇北槐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大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景御园16幢3单元1层30103号。
委托代理人刘驰,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万股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9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1元(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115.5元,剩余4115.5元,本院退还马小玲、徐亚中、管国利、***、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罗    怡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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