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
被申请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中的执行款项**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