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2044号
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庭前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款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6元,原告起诉已预交,经院长批准免于交纳,退还原告29406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