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7535号
原告: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明珠国际城第1栋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6BF1A。
法定代表人:傅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红,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锦成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6245426P。
法定代表人:王昕。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李斌。
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3336808011R。
责任人:林泽文。
原告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计7155元,由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