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7534号
原告: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以西、佛子岭路以南恒生阳光城68#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URWWJ14。
法定代表人:范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红,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锦成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6245426P。
法定代表人:王昕。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李斌。
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3336808011R。
责任人:林泽文。
原告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安徽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