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35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锦成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276-127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3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