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50号
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范坪村723号-3。
法定代表人:邱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