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051号
原告:西宁港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67616K,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斗宫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发财,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4********,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法务,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7919754XY,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西宁港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港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港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全额退回原告西宁港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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