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477号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本应由其承担的工程整改费用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自2020年1月6日至2022年5月26日的利息27633.74元,对该利息的主张直至其返还该款项之日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本应由其承担的工程整改费用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自2020年1月6日至2022年5月26日的利息27633.74元,对该利息的主张直至其返还该款项之日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