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7919754XY,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豪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负担,余857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志 萍
审 判 员 ???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