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三维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