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26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26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6021元、执行费1490.32元、诉讼费1210元,共计108721.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721.32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