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45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20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107号2502室。
法定代表人:左志。
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486387,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5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03执4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