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26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6021元,应负担案件执行费1490.32元,诉讼费1210元。本院在执行了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帐户,本院依法冻结存款,已扣划至本院。
4.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了解后,得知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生产经营,故未去实地调查。
5.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公安布控的执行措施。
截至2019年10月12日,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330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1490.32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到执行款30299.68元,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硕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26执1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