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5民初8779号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加宝,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祥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祥瑾,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挂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部分费用5833.3元(计算方式:10000/12*7个月(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5833.3);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作为挂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费用,挂证期限为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2017年6月8日,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转走,但约定挂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期限并未届满,按照约定被告应当予以退还部分费用。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被告辩称,不存在挂靠,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规定,劳动者进单位注册时必须有建造师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进单位时就把证书转到原告在建设厅的系统中。入职前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外另支付10000元特殊证书的补贴费用,并明确证书转进系统中就给付该费用,但原告到2017年1月10日才支付上述费用,一般单位在春节之前把费用结算清,所以注明的日期应该是2016年9月19日起。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故意扣押被告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员证书档案,不配合被告将证书从该单位在建设厅的系统中转出,致使被告无法在新单位工作。证书转出必须由原单位主动在建设厅系统中办理转出申请手续,且在调动申请表上原单位位置盖章,新单位才能办理接收手续,被告经过多个部门求助,最后在12345热线的工作人员多次发动与原发证部门人员协商,经过原发证部门人员的配合才于2017年11月17日将证书强制转到新单位,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故不存在再要回这些已支付费用的说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入职原告处工作,被告入职后不久即将其二级建造师证转入原告单位。2017年1月10日,被告填写付款申请单一份,内容:申请人***;申请付款项目内容/合同(复印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017年1月9日-2018年1月8日;本次金额10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费用。2017年6月8日,原告单方违法解除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6日,原告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挂靠二级建造师证的费用。当日,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为由,作出宁建劳人仲不字【2017】第2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付款申请单予以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截图,人员调动接收内容:被告的苏建安B证证号(2017)0120373,调出单位为原告,申报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接收状态为已接收;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资格证书编号00200994),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公告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被告提供上述证据,旨在证明其安全员B证转出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此证与二级建造师证必须同时转出才有效。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2017年10月25日转出。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截图已明确显示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转出时间,原告也认可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2017年10月25日转出,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使用被告二级建造师证的费用10000元。2017年6月8日,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但至2017年10月25日前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仍在原告名下,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24日的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于2017年10月25日转出原告单位,故被告取得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的二级建造师使用费已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应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10000元÷12个月÷30天×75天=2083.33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级建造师使用费2083.3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孙 卉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