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4613号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王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林,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祺,男,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德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葛春花
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永林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