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深,南京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润恒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工业集中区(铝材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润恒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南京振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原 宁
书 记 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