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2等与某某3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1),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曾用名**1),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一轻资产公司三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曾用名同某1),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曙光街道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3(曾用名**9、同某2),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五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事务所律师。 五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海淀街道社保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3,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1、**2、**2、**3因与被申请人**、**3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2、**2、**3申请再审称,**4与**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6、**7、**8、**2。2019年5月2日,**作为被搬迁人与第三人海融达公司签订《倒座庙7号楼回迁安置补偿协议》《倒座庙7号楼回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北京市海淀区宿舍楼312号(以下简称312号)系**4生前承租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公房,至2019年拆迁时承租人仍为**4,被搬迁人亦记载为**4。一、二审认定**4基于312号房屋拆迁所取得的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应按照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我方不持异议。一、二审认定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移机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系发放给实际搬家人的搬家费用或基于实际居住、设备迁移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共计548695元归实际居住人**所有,其他剩余部分的补偿补助费和奖励费(共计429963元)应视为**4生前承租房屋财产利益的转化,由**4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我方不持异议。但是,一、二审认定在分割包括安置房屋(生效判决暂未分割)及拆迁款在内的拆迁利益时对**5一家予以多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5一家仅在1994年之前与**4同住不足两年,自1994年至2011年**4去世,**5一家均未尽赡养义务,未与**4共同居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3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情形。一、二审认定**3继承数额占总遗产的70%,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有违法律规定。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3在**4去世后继续在312号房屋居住生活,但**、**3实际并未将公房承租人变更到其名下。312号房屋搬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仍列有**4。综合以上情况,**、**3主张其作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要求获得全部拆迁利益,缺乏依据。关于各项搬迁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费的分割,结合312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对房屋贡献情况等因素,一、二审所作认定和分配并无不当。综上,**、**1、**2、**2、**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2、**2、**3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